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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要求,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推动促进污染减排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标准《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quyu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4年6月20日。
我国水泥行业产能过剩严重,先进产能和落后产能共存,企业间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量差别很大,有很大的污染物减排空间,水泥行业也是主要的碳排放行业。
我国现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排放限值和无组织管控要求远远不能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对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要求。近年来,多个省市制订了地方排放标准,部分省市先后提出了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但不同省市间的排放标准和提升改造要求有较大差异。《水泥超低意见》对重点地区和全国的水泥窑提出了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水泥行业的进一步深度减排已成为各界的共识。多项标准和政策在推动着水泥工业的减污降碳工作。由于各地标准要求不统一,缺乏对全过程污染防治和碳减排要求的共同认知,不利于政策在全行业的合理实施。
《现行指南》已经实施了四年,起到了引导大量水泥企业提升改造向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现行指南》不是标准,执行过程中一些配套要求未明确,容易产生歧义,部分指标不完善或需要进一步提升,有些应急减排措施不够明确或不尽合理,移动源管控过于宽松,核查要求不具体难以操作等。
本标准通过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结合水泥全行业超低排放要求,使环境管理与行业发展紧密结合,倒逼行业更加重视环保,企业更自觉地进行绩效水平提升,促进水泥行业最大限度地减排污染物,引导水泥行业更好地进行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水泥工业绩效水平,促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绩效指标分级要求、减排措施要求、核查方法、实施与监督共八项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水泥企业的绩效分级、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与核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熟料(含利用水泥渣、磷石膏)生产、独立粉磨站、矿渣粉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生产)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 C3011(水泥制造)、C3021(水泥制品制造)、C3022(砼结构构件制造),其他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制造参照本标准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泥矿山原料开采企业或生产工序。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涉及的相关政策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等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入。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共有12个,其中水泥工业、水泥窑协同处置、独立粉磨站等3个术语采用了行业相关定义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效果要求,进行了必要调整和明确适用范围,有利于减排措施的识别;密闭、密闭储存、封闭、封闭储存、封闭运输、封闭车间、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等8个术语的定义与已发布的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致;重污染天气1个术语的定义为标准编制组和专家、环境管理部门共同商议后确定。
总体要求: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监管和余热利用与碳排放水平等9个方面;独立粉磨站、矿渣粉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装备水平、能源类型、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监管等8个方面。
水泥生产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指标应满足《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应符合 HJ 847 的要求,自行监测信息记录和报告应符合 HJ 848 的要求。
根据企业绩效指标的差异化情况,本标准将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分为 A 级、B 级、C 级和 D 级四个级别,将独立粉磨站、矿渣粉生产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分为绩效引领性企业和非绩效引领性企业。
差异化绩效等级即可作为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执行差异化减排措施的依据,也可作为相关管理部门出台企业差异化支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依据。
绩效指标分级要求:
本标准绩效指标的制订是以《现行指南》及补充说明为基础,通过对多家企业实地调研现状,结合《水泥超低意见》和全国各地超低排放实施方案,确定了差异性较强、可操作性较高的指标要求,其中 A 级企业各项指标与超低排放指标的要求相同或更为严格。
减排措施要求:
本标准对不同绩效级别的水泥熟料企业的水泥粉磨工序提出了减排措施要求。
本标准明确了 C、D 级企业新能源车辆运输预警期间不受影响,引导企业增加新能源车辆运输的积极性。
本标准调整了限产措施减排基数。B 级企业水泥窑限产 20%(以预警发布前水泥窑正常生产日最近 10 天的平均日产量为核算依据),水泥窑 NOx 日排放量降低 20%(以预警发布前水泥窑正常生产日最近 10 天窑尾 NOx 日平均排放量为核算依据);企业有单条粉磨生产线的停产,有多条粉磨生产线的停产 50%,粉磨工序 PM 日排放量降低 50%(以预警发布前水泥磨正常生产日最近 10 天 PM 日平均排放量为核算依据)。
本标准明确了单条生产线和多条生产线的减排措施要求和区域统筹。C 级企业黄色预警有单条水泥窑的停产,有多条水泥窑的停产 50%,水泥窑 NOx 日排放量降低 50%(以预警发布前水泥窑正常生产日最近 10 天窑尾 NOx 日平均排放量为核算依据);企业有单条粉磨生产线的停产,有多条粉磨生产线的停产 50%,粉磨工序 PM 日排放量降低 50%(以预警发布前水泥磨正常生产日最近 10 天 PM 日平均排放量为核算依据)。
本标准明确了协同处置废物企业,根据企业的绩效级别和处置废物量采取不同的减排措施。橙色预警期间,企业单条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与污泥、危险废物总量分别在 200吨/日、150 吨/日及以上的(以预警发布前水泥窑正常生产日最近 10 天的平均日处置量为核算依据),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不满足上述处置量的水泥窑,按企业绩效等级要求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红色预警期间,企业单条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与污泥、危险废物总量分别在 400 吨/日、200 吨/日及以上的(以预警发布前水泥窑正常生产日最近 10 天的平均日处置量为核算依据),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不满足上述处置量的水泥窑,按企业绩效等级要求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的 C 级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可按协同处置废物企业采取减排措施,评为D级的企业不能按协同处置废物企业采取减排措施。促进协同处置废物水泥企业的绩效提升动力。原则上 C、D 级不能纳入豁免。
核查方法:
核查方法是标准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水泥工业标准》在现行指南对水泥企业差异化管控措施核查的基础上,增加了绩效分级情况的核查,并细化了减排措施核查方法和绩效等级核查方法。其中,减排措施核查方法包括现场核查、台账核查和运输核查,绩效等级核查方法包括现场核查、资料核查和运输核查。运输核查是根据企业绩效等级、预警级别和企业移动源减排措施要求,按照 HJ 1321 技术要求对企业的运输方式、排放标准和运输管理等内容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