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1989 年对有机物的分类:(常温下)沸点从小于 0 ℃到 50 ℃的为易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VOC),沸点 50 ℃~240 ℃的为挥发性有机物(VOC),沸点从 240 ℃~260 ℃到 380 ℃~400 ℃的为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Semi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 SVOCs),沸点在 380 ℃以上的为颗粒状有机物(POM)。正如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有很多种一样,对半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也不是*的,US EPA 指出半挥发性有机物是在室温下沸点高于水的有机物,另一种定义是在 GC 上保留时间介于 C16~C22之间的有机物。但有些有机物很难界定其到底该归入 VOC 还是 SVOC,如萘、苯胺、氯苯等,所以这并不是一个十分严格的定义。总之,半挥发性有机物是一大类较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较慢的有机物,它们更容易在水、土壤、空气、生物等介质中迁移转化,长期存在于水、土壤中,通过生物富集而危害人体健康。这类有机物的共性是脂溶性、易溶于有机溶剂,可在有机溶剂中分配,同时可进行气相色谱分析。按照萃取条件的不同还可将这一大类有机化合物分为碱-中性可萃取有机物和酸性可萃取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种类较多,包括多环芳烃、氯苯类、硝基苯类、硝基甲苯类、邻苯二甲酸酯类、亚硝基胺类、苯胺类、氯代苯胺类、氯代烃类、氯代醚类、联苯胺类、氯代联苯胺类、氯代酚类和硝基酚类等。通常,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其它除草剂等有机物都可归入这类有机物范围内。
由于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毒性高,对环境的危害较大,有多种化合物被我国、美国等国家列入水中优先控制的污染物。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10-13]等均规定了部分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值。因此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5],建立快速、灵敏的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分析方法,对了解水环境的质量,保护水质环境安全,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研究水体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暴露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 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64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气相 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本标准中的方法原理为:用二氯甲烷分别在 pH>11 和 pH<2 的条件下,萃取样品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萃取液经 脱水、浓缩和定容后,经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分离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和目标化合 物的特征离子定性,内标法定量。
本标准测定方法中用到的仪器设备包括:气相色谱-质谱仪、色谱柱、浓缩装置、微量注射器、分液漏斗、采样瓶、250ml具塞锥形瓶、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 64 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的筛查鉴 定和定量分析,对于特定类别的化合物,应在此筛选基础上选用专属的分析方法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1000 ml,试样体积为 1.0 ml,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时,方法检出限为 0.1 μg/L~2 μg/L,测定下限为 0.4 μg/L~8 μ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