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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2021年04月28日 16:27:41 人气: 31818 来源: 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污染物减排是改善环境质量、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2016 年以来江苏省通过大力整治燃煤工业锅炉、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燃煤相关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初步控制,因此下一阶段减排重点方向由电力行业转向非电行业,电力行业内部则向燃煤发电以外的领域进一步深化。同时,北京、天津、河北等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锅炉深度脱氮实践表明,燃气电厂 NOX 排放浓度可以稳定控制在 50 mg/m3、甚至 30 mg/m3以内。
 
  综上所述,进一步严格控制燃气电厂的污染物(特别是 NOX)排放,对于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江苏省环境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2.5、NO2 和 O3 质量有积极意义。
 
  江苏省燃气电厂目前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的相关限值。随着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环境管理要求持续强化,现行国家标准已不能很好适应江苏省实际情况,主要有:现行环境政策对燃气电厂的 NOX 排放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实际存在法定排放限值(GB 13223—2011)和承诺排放限值等 2 套污染物排放控制体系,企业守法和政府执法存在法规“空白”;环境执法日益重视自动监测手段,但 GB 13223—2011没有明确自动监测条件下的达标考核办法。
 
  因此,为消除企业守法和政府执法空白,严格有组织排放的法定控制要求,结合国内外相关污染防治技术进展以及江苏省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定适合江苏省省情的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2040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2301 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石灰石粉、碳酸氢钠粉等粉状辅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2.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3.厂区道路应硬化,并保持清洁。4.燃气电厂宜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运行与记录:1.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及时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2.燃气电厂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等。
 
  污染物监测要求:1.燃气电厂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HJ 820 的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息。2.对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燃气电厂应按照 HJ 75、HJ 76 的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并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标志。3.燃气电厂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 HJ 75、HJ 76 的要求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4.对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836 的规定执行。5.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气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燃气发电锅炉的燃气电厂。
关键词: 大气污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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